把小偷打成轻伤,故意伤害!

2023-02-02 14:52

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05月31日凌晨1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楼下,被告人赵某发现石某盗窃其电动自行车,于是上去踢倒被害人石某,用菜刀背砍被害人头部、左右小腿,致被害人石某左小腿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左下肢所受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看到这里肯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小偷偷我东西,被我当场抓获,我给他点“教训”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那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01

起因条件:需要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02

时间条件: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03

主观条件: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04

对象条件:需要针对侵害人防卫

05

限度条件:需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伤害呢?


原因在于,赵某踢倒小偷(侵害人)以后就已经制止了小偷(侵害人)的不法行为,那么接下来赵某又对小偷(侵害人)实施的一系列的殴打行为“用菜刀背砍被害人头部、左右小腿”造成了小偷(侵害人)左小腿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后面这个殴打行为才导致赵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从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来分析


首先:不符合时间条件,被告人赵某殴打小偷的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之后。小偷被踢到在地,不法侵害已经被打断,小偷没有再继续实施侵害的条件了,而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其次:不符合限度条件,盗窃行为一般都是私密的,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悄悄地进行,一旦被识破那么盗窃行为很难再进行下去,本案中,小偷(侵害人)被发现后也没有再采取暴力等其他进一步的措施来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赵某只需要制止小偷(侵害人)的行为并报警处理即可。但是被告人赵某却对小偷进行了殴打,这种殴打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所以综上,被告人赵某在发现小偷并制止偷盗行为后继而对小偷进行殴打并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在此提醒大家,自力救济要理性,不然有理变无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