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自助结账不自律,算盗窃?

2022-09-27 09:28


因小失大,自助结账不自律,算盗窃?



经典案例
     2019年6-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五次到北京市丰台区某盒马鲜生超市店内,利用自助结账机无人看守之机,以不结账或将少量商品结账的手段,盗窃超市内食品、洗护用品等物品后被查获。经作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1.59元。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对此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


    看到这里,读者们会不禁心生疑窦:这种贪小便宜的行为居然会面临刑事处罚!未免太过严重了吧!


    笔者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为什么本案中张某会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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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不结账、少结账的手段,将超市的商品据为己有,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那就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标准:

    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自助结账不自律,是否面临刑事处罚主要看两个方面:商品价值、盗窃次数。也就是看行为人不结账的商品总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盗窃的次数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多少钱算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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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对于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人民来说千八百块钱都是小钱。但是刑法上的数额较大并不是跟我们日常生活认知的数额较大的心理标准完全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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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看到这里不少人大跌眼镜,1000元就算数额较大?是的你没看错,超市不结账不论是单次还是累计满1000元就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你以为1000元就算多吗?那你就图样图森破了!



下面几种情况只要满500元就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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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以笔者提醒大家,你以为的“仨瓜俩枣”对于刑法来说可能就是数额较大!

那几次算是多次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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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年?3次?


    对,没错,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而且多次盗窃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并不是“且”的关系,而是“或”的关系。意思是只要两个条件达到一个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笔者吐血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并不是要吓唬各位读者,而是提醒各位:“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