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撸串被多名男性搭讪劝酒致死,法院判「死者自负 80 %,劝酒者承担 20% 责任」

2022-08-18 09:22

去年五月某晚,上海一女子小桃受邀到刚认识的烧烤店店员大军店里喝酒撸串。邻桌的阿中、小勇、阿坤三人见小桃独自一人,便搭讪邀小桃来自己桌子喝酒,四人觥筹交错,小桃渐渐出现饮酒过量反应并醉趴在桌上,阿中、小勇见状离去。小桃后来出现明显抽搐,终因急性酒精中毒不治身亡。小桃养父将烧烤店及上述人员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小桃养父191万元的损失由小桃自负80%,阿坤承担12%,小勇承担8%,烧烤店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在原一审结果的基础上判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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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女子自负80%责任


        小桃的养父将烧烤店及员工大军、帮工老何,以及阿中、小勇、阿坤3名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桃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克制。但在事发当时,小桃愉快地接受来自陌生人小勇和阿坤的搭讪,对于喝酒亦有主动性,案外人小桃前夫表示小桃生前有酗酒的恶习,故小桃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经核定,小桃养父的合理损失(除律师费)为191万余元,根据各自行为与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小桃自负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小勇承担8%即15.3万余元,阿坤承担12%即22.9万余元,同时小勇和阿坤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烧烤店对小勇和阿坤的赔偿义务承担50%即19.1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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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按份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小勇、阿坤对小桃的死亡有无过错,其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的认定;

二是烧烤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桃醉酒后出现危险状态,从小桃头趴在桌上失去知觉到老何报警之间长达近35分钟的过程中,烧烤店的数名员工都可以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小桃的不正常状态,但始终无人及时报警或者拨打120,烧烤店未及时采取救护、送医或报120的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按份承担赔偿义务的总和,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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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这位小桃喝酒有主动性且有酗酒恶习。所以这么判合法合理。


2、法院判20%责任 《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桌上搭讪美女劝酒的不良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担负一定民事赔偿。